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加快推进幸福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及促进漳台康养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漳政综规〔202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漳州市加快推进幸福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及促进漳台康养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2024年第1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漳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市加快推进幸福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及促进漳台康养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措施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银发经济增进老年人福祉的意见》(国办发〔2024〕1号)、《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福见康养”幸福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和要求,为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有效供给,加快完善幸福养老服务体系,推进养老事业与养老产业协同发展,结合漳州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加强养老服务供给,建设颐养福地
(一)健全养老服务网络。建立市级养老服务综合平台,建设智慧养老服务信息系统,推进居家、社区、机构养老协调对接;分批实施县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建设,推动实现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协同组网。到2025年底,建成县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不少于3个。到2026年底,实现惠民政策即申即享、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养老地图线上查询、养老服务线上预约。
(二)激活农村幸福院。实施置换调整一批、新建改造一批、样板引领一批“三个一批”计划,优化农村幸福院布局,对新建(改造)项目按每个不低于20万元标准补助建设经费。积极推进阳光型、庭院型、联动型、自治型、家政型“五型”运营管理模式。村集体安排一定村财收入用于农村幸福院日常费用支出,健全市级奖补一点、县级保障一点、乡镇配套一点、村级自筹一点、个人缴费一点、社会捐赠一点“六个一点”多元化资金筹集机制。对完成备案的农村幸福院,按每个每年不低于1万元的标准补助运营经费。对评定为三星级的,由属地财政另外一次性奖补运营经费1万元;评定为四星级、五星级的,由市级财政一次性分别奖补运营经费3万元、5万元;对评定周期内晋升星级的给予一次性补差奖励。2025—2028年,每年评定10个具有引领作用的具备助餐、助洁、助医、助娱“四助”功能的农村幸福院,由市级财政每个一次性奖补10万元。
(三)发展城市社区养老服务。整合住宅区配建的养老服务用房、闲置国有资源,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和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每个项目分别给予不低于20万元、100万元的建设资金补助。到2025年底,全市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覆盖率不低于75%,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不少于11个。对政府建设并备案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分别按每年每个不低于3万元、5万元的标准补助运营经费。对评定为三星级的,由属地财政另外一次性奖补运营经费1万元;对评定为四星级、五星级的,由市级财政一次性分别奖补运营经费3万元、5万元;对评定周期内晋升星级的给予一次性补差奖励。
(四)拓展居家助老服务。以80周岁以上户籍老年人口为基数,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标准,筹集居家助老服务专项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发放服务券(卡)方式,强化困难老年人兜底保障。重点保障范围为:对经济困难的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的标准,提供基础照护、健康管理等服务;面向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按每户不低于4000元的标准,提供适老化、智能化改造服务,到2025年底建成家庭养老床位不少于2000张;向独自生活的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安全监测、探访关爱服务,实现每日信息反馈、每周电话慰问、每月人工探访。
(五)扩大老年助餐服务。依托社会餐饮机构、单位食堂设立,或通过新建方式,到2025年底建成幸福食堂不少于200个。由市级财政安排资金,统一安装就餐结算设备,依托银行机构开通智能结算系统,发放老年就餐卡,推动老年助餐服务向城乡社区延伸。居家老年人持卡就餐,由属地财政补助40%的就餐费用,每餐最高补助不超过6元;根据老年人就餐人次统计,按照1万元/年·5000人次的标准,由市级财政给予运营方资金奖补,每个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
(六)提升养老机构运营活力。突出公办养老机构的公益性,优先满足兜底保障对象入住需求,推进乡镇敬老院运营服务能力提升。对具备消防安全、建筑安全技术条件但未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公办养老机构,由县级政府研究处置措施。对部分服务受众少、基础设施差、安全隐患大且无法整改的乡镇敬老院,依法依规“关停并转”。建立乡镇敬老院运营经费补助机制,按收住老年人和政府兜底保障对象人数,区分9人以下、10~29人、30人以上三个档次,每年分别给予不低于2万元、5万元、10万元的补助资金。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委老干部局,市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卫健委、国资委、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支队,漳州金融监管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以下均需各县(区)人民政府,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落实,不再逐一列出。
二、拓展健康支撑体系,建设康养胜地
(七)完善养老照护服务。中度、重度、完全失能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每月分别补助500元、800元、1000元住养费用;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的中度、重度、完全失能老年人入住乡镇敬老院,每月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600元、1000元、2000元。居家养老的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每年可申请一次照护人喘息服务补助,用于短期入住养老机构,由属地财政按照每年15天、每天150元的标准补助住养费用,补助资金不超过养老机构的收费标准。
(八)促进医养有机结合。鼓励在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医疗机构、医疗分支机构,达到医保定点标准的可申请纳入医保定点。支持公立医疗机构设立和运营养老机构,在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关口前移科室,关口前移科室可申请开通医保延伸端口。新建、重建基层医疗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时,应同址集中建设或毗邻建设。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协议为签约养老服务机构的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每年为65岁以上老年人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家庭医生应当为有需求的重度、完全失能老年人提供上门诊疗和年度体检服务。
(九)推动开设家庭病床。鼓励具备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为入住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建立家庭病床。经主治医师及以上资格的医生开具住院材料,履行备案手续后,参保患者所产生的属于医保目录范围的家庭病床服务医疗费用,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执行现行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支付政策。养老机构家庭病床建床数不得超过住养人数的30%,每个治疗周期原则上不超过45天,单次住院最长不超过90天,每个年度医保支付住院次数不超过2次。
(十)完善奖补激励机制。医护人员在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按双倍服务量计算,工作业绩纳入年度考核。公立医疗机构在养老服务机构设立的关口前移科室,每个科室每年补贴5万元。每年组织对医养结合型养老服务机构进行综合评价,评定第一等次3个、第二等次5个、第三等次10个,由市级财政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资金奖补。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卫健委、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进银发经济发展,建设创业热地
(十一)发展普惠养老金融服务。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先期研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普惠养老专项再贷款,为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提供信贷支持。将政府购买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标准由每人每年20元提高到不低于50元。推动养老与家政服务联动发展,对养老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企业从事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的工作人员,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00元标准补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
(十二)支持旅居养老业态发展。完善森林康养服务体系,对新增省级以上森林康养基地,由市级财政奖补5万元,到2025年建成省级森林康养基地不少于15家。完善老少同乐、家庭友好的适老化酒店、民宿等服务设施,开发“中医药康养+文旅”养老产品。旅行社、康养企业、养老服务机构,年度内组织市外老年人入漳旅居且连续住宿两晚及以上,数量累计达3千人次、5千人次、1万人次及以上的,在执行漳州市推进文旅经济高质量发展相关激励政策基础上,由市级财政分别给予额外奖补5万元、10万元、20万元。
(十三)鼓励颐养产业发展。鼓励在医疗机构周边规划建设颐养社区,打通便捷通道,按照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及防火规范,建设适老化住宅。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前提下,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后,养老服务机构可向业主租赁房产开展养老服务。住宅小区中以整体自持方式设立的养老服务机构,依法享受财税政策优惠,在用电、用水、用气方面享受居民价格政策,提供的社区养老服务依法享受税费减免。从2025年起,每年选取5个社区开展“点单式”家庭养老服务试点,市级财政每年安排150万元进行奖补。
(十四)加大老年产品用品开发。在符合相关规划基础上,支持在现有产业园区内以“一区多园”方式,规划建设银发经济产业园。发挥中国食品名城、中医药发展等优势,鼓励研发适老食品、化妆品、抗衰老产品、康复辅具用品等老年产品用品。积极培育具有全国知名度的老年产品用品和养老服务企业,对老年产品用品国家标准牵头编制单位,由市级财政奖补20万元;受到国家部委推广的老年用品产品,由市级财政奖补研发单位10万元。
(十五)鼓励社会资本发展养老产业。积极培育老年人能力等级评估机构,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综合评估服务。养老机构住养人员、政府购买服务保障对象所需评估费用纳入属地财政预算。社会力量运营居家养老服务站的,给予租金全额减免;运营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承租国有物业建设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的,前三年租金全额减免;承租国有物业举办普惠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前三年最高可分别按照50%、30%、20%的比例减免租金,每处每年减免金额不超过50万元。鼓励各级政府探索提供更多租金减免政策。市级、县级运营补贴和奖补资金可直接拨付至养老服务机构。享受补贴(奖补)政策的养老服务机构实行社会化运营后,补贴(奖补)政策不变。对未实质运营的,依法依规追回运营补贴。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商务局、文旅局、卫健委、国资委、林业局、市场监管局、医保局、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漳州市分行、漳州金融监管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深化漳台养老合作,建设两岸融合高地
(十六)营造良好创业发展环境。支持台资企业依法依规参与养老服务领域招投标,在台湾地区取得的人员资格、职称等级、工作业绩等,按照有关规定同等享受评审因素认定政策。鼓励台湾地区投资者在漳举办营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并享受与大陆投资者同等优惠、扶持政策。
(十七)便利台胞在漳养老服务。已申领台湾地区居民居住证并在漳居住生活三个月以上的台湾籍老年居民,同等享受漳州市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和就餐补贴政策。在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后,台湾地区老年居民可以与属于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直系家庭成员建立共济关系,符合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费用,可以使用家庭共济账户资金支付。支持漳州台商投资区、台湾农民创业园等涉台园区,建设面向台胞的适老化住宅。
(十八)加强漳台养老人才和服务标准合作交流。市级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聘请台湾地区养老专业人才授课培训、带班教学,视情组织养老服务和管理人员赴台湾地区养老机构跟班学习。台湾地区居民入职我市养老服务机构,与大陆居民同等享受入职奖补和在职补贴政策。在台湾地区养老服务机构工作年限,依据劳动合同及劳健保缴纳年限确定,离开台湾地区到漳州工作期间中断接续期由6个月增加到24个月。台湾地区职业高中、专科毕业生,分别享受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入职奖补政策。取得台湾地区C级、B级、A级照顾服务员证书的,分别享受五级、三级、一级养老护理员在职补贴政策。探索漳台养老服务行业标准共通研究应用,提高漳州养老服务质量和水平。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委台办,市发改委、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医保局、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进幸福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事关发展全局和百姓福祉。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和市直相关部门要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推动各项措施落细落实。要健全养老服务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防范消除养老机构在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服务安全等方面的风险隐患;要大力推行“互联网+监管”,利用大数据分析等多种手段,创新开展智能监管,严防欺老虐老行为;要加强养老服务政策落实、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审计监督和财会监督,加强对政府购买第三方养老服务的监督管理,完善养老服务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依法查处弄虚作假、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在不与中央和省已出台政策相抵触的前提下,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所需资金除有明确规定外,按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给予保障。本措施由市民政局牵头,会同市直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并负责解决文件贯彻执行、公平竞争和备案审查等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解读《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漳州市加快推进幸福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及促进漳台康养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措施> 的通知》
一、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有效供给,加快完善幸福养老服务体系,推进养老事业与养老产业协同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银发经济增进老年人福祉的意见》《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福见康养”幸福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漳州市实际,制定《漳州市加快推进幸福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及促进漳台康养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二、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包括四个方面18条具体措施。
(一)加强养老服务供给,建设颐养福地。一是健全养老服务网络,实现惠民政策即申即享、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养老地图线上查询、养老服务线上预约。二是激活农村幸福院,实施质量提升“三四五六”工程。三是发展城市社区养老服务,提高运营补助,实施星级奖补激励。四是拓展居家助老服务,将服务内容扩展至探访关爱、健康管理和适老化改造等多个方面,使服务内容更精准,服务水平更专业。五是扩大老年助餐服务,依托社会力量建设幸福食堂,按比例向老年人提供就餐补贴,按人次给予运营方运营奖补。六是提升养老机构运营活力,建立乡镇敬老院运营经费补助机制。
(二)拓展健康支撑体系,建设康养胜地。一是完善养老照护服务,对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提供住养费用补助和照护人喘息服务补助。二是促进医养有机结合,在养老机构建设医疗关口前移科室,开通医保延伸端口。三是推动开设家庭病床,鼓励具备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为入住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建立家庭病床。四是完善奖补激励机制,将医护人员在养老机构的服务按双倍服务量计算,对关口前移科室予以补贴,对医养结合型养老服务机构实施评价奖补。
(三)推进银发经济发展,建设创业热地。一是发展普惠养老金融服务,提高政府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标准,对居家养老上门服务人员予以保险补助。二是支持旅居养老业态发展,对旅居老年人次达到标准的企业(机构)予以奖补。三是鼓励颐养产业发展,开展“点单式”家庭养老服务试点。四是加大老年产品用品开发,对老年产品用品国家标准牵头编制单位、国家部委推广的老年用品产品研发单位予以奖补。五是鼓励社会资本发展养老产业,对社会力量运营居家养老服务站、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以及承租国有物业建设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予以租金减免。
(四)深化漳台养老合作,建设两岸融合高地。一是营造良好创业发展环境,支持台资企业在大陆开展养老服务。二是便利台胞在漳养老服务,已申领台湾地区居民居住证并在漳居住生活三个月以上的台湾籍老年居民,同等享受漳州市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和就餐补贴政策。三是加强漳台养老人才和服务标准合作交流,聘请台湾地区养老专业人才授课培训、带班教学。台湾居民入职我市养老服务机构,与大陆居民同等享受入职奖补和在职补贴政策。
三、政策执行起止时间
《若干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四、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解读机构:漳州市民政局
解 读 人:罗晓红
来源:漳州政府网